### **投保须知**
1. 本保险产品名为华泰雇主责任险(行业版),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 2. 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行业版)》(注册号:H00015430912016120138071)、《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注册号:C0001543092202001212014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险附加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注册号:C00015430922017030910902)、《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行业版)-华泰财险(备-责任)[2015](附)38号》(注册号:H00015430922016120138081)。**请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4. 本保险产品承保雇员限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当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不符合前述要求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5. 本保险产品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派遣工、临时 工、短期工、实习生,理赔时需提供见习协议书或临时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劳务合同或任何可以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在《投保雇员清单》上或不符合申报约定之雇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 **本保险产品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累计责任限额的 20%。** 7. **限制条件及理赔约定:** **(1)住院津贴,最长赔偿期限365天,免赔3天。** (2)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按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R/T0083-2013)认定。 (3)法律费用累计限额:死亡伤残限额的30%。 **(4)如在出险时,参保人员实际工作风险高于本保单(方案)列明内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本保单项下附加伤残等级赔偿表条款 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6:十级:5%。 (6)被保险雇员承保时年龄不得超过16-70周岁范围,若雇员超过上述年龄范围,本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该名雇员的保险费。 (7)兹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项下伤残赔偿金与误工费用分别在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独立计算赔偿金额并进行赔偿。 **(8)本保单项下承保雇员以保单人员清单为准,未在人员清单中列明的人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保单对参保雇员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从事高处作业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本保单附加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即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与主险叠加赔付)。 **(11)被保险人雇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其中,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所辖医院,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予理赔。** **(12)因工受伤涉及伤残鉴定,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在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赔偿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范标准进行计算;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进行鉴定,给付比例根据意外伤残1-10级分别为非工伤意外残疾保额的100%逐级下降至10%。若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保险人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3)投保雇员出险后无法提供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必要的证明及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赔标准鉴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若鉴定不属于工伤,则不适用于“主险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若符合附加24小时意外伤害雇主补偿条款约定,则适用“附加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 **(14)职业病在保障范围内,但员工如患职业病属既往病史不在保障范围。** **(15)本保单下所有理赔款计算依据时间节点均按照出险日期作为计算基准,自出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原因)2年内未结案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理赔。** 10. 本保险产品可选择按年投保和按月投保,均需一次性付清保费。期间如涉及人员变更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险期间可以变更人员 **(但已经出险的雇员不得变更)**,请提前 1 天在系统中批改换人名单,新换人员第二天零时保险生效。 (2)**对于按月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大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投保人需补缴两者的差额;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小于或者等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保险人不退任何保费。** (3)**对于按年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保费变化值=(当次批增人员总年保费-批减人员总年保费)** **剩余天数/365。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正数,则投保人需补缴相应保 费;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负数,则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 1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 24 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否则,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退保规则: 1)年缴保单:保单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月缴保单:在保单生效后申请退保的,可退保费为 0。** 13. 本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投保人可登陆华泰财险官网 http://pc.ehuatai.com/,进行保单查询、验真及电子保单下载等操作。如需要纸质保单及发票,请拨打华泰财险全国客服专线 4006095509,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14. 在投保本保险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5. 保险人在提供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时可能需要通过知悉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保险人保证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由被保险人提供或由保险人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人的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保险人的业 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人不会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人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人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6. 偿付能力告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达到监管要求的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可登录保险公司网站 https://pc.ehuatai.com/cfnl.html查询。
### **责任免除特别提示**
责任免除是免除保险人责任,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内容。本保险产品责任免除包含适用主险和附加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保单的特别约定等内容,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以及对部分内容(已用蓝色文字标记)的解释说明。对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理解或不接受之处,请勿投保。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接受本责任免除的全部内容。
#### **第一部分 条款中的责任免除**
#### 一、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和伤亡的, 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 二、附加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C的责任免除 ### **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根据与雇员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协议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误工费。 且,任何情况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雇员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4)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死亡和伤残; (5)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被保险人的雇员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9)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打猎、爬山、田径运动、滑雪、拳击、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1)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1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其它不属于本条款扩展责任赔偿范围的死亡和伤残。** #### 三、附加职业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雇员因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四、附加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的责任免除 **但对任何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引发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条款载明之除外责任; (二)因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引致被袭击或谋杀; (三)民事骚乱或恐怖活动; (四)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镇压叛乱期间,雇员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五)以执法者身份进行拘捕期间发生的伤害; (六)参与赛车或赛马; (七)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以致产生意外; (八)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者除外); (九)凡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者除外)期间引发的伤害; (十)原发病症; (十一)雇员在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停留期间引发的伤害。**
#### **第二部分 特别约定中的责任免除**
1. 本保单承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 本保险产品承保雇员限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当被保险人雇员的年龄不符合前述要求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3. 本保险产品采用记名承保,可承保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派遣工、临时 工、短期工、实习生,理赔时需提供见习协议书或临时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劳务合同或任何可以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在《投保雇员清单》上或不符合申报约定之雇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 **限制条件及理赔约定:** **(1)住院津贴,最长赔偿期限365天,免赔3天。** (2)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按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R/T0083-2013)认定。 (3)法律费用累计限额:死亡伤残限额的30%。 **(4)如在出险时,参保人员实际工作风险高于本保单(方案)列明内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本保单项下附加伤残等级赔偿表条款 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6:十级:5%。 (6)被保险雇员承保时年龄不得超过16-70周岁范围,若雇员超过上述年龄范围,本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该名雇员的保险费。 (7)兹经保险人同意,本保单项下伤残赔偿金与误工费用分别在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独立计算赔偿金额并进行赔偿。 **(8)本保单项下承保雇员以保单人员清单为准,未在人员清单中列明的人员,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保单对参保雇员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从事高处作业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本保单附加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即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与主险叠加赔付)。 **(11)被保险人雇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其中,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所辖医院,即上述地区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予理赔。** **(12)因工受伤涉及伤残鉴定,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须经保险人同意后,在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赔偿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范标准进行计算;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进行鉴定,给付比例根据意外伤残1-10级分别为非工伤意外残疾保额的100%逐级下降至10%。若司法鉴定结论存在偏差,保险人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13)投保雇员出险后无法提供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证明文件的,需提供必要的证明及理赔材料,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赔标准鉴定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若鉴定不属于工伤,则不适用于“主险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若符合附加24小时意外伤害雇主补偿条款约定,则适用“附加保障明细”约定之赔偿。** **(14)职业病在保障范围内,但员工如患职业病属既往病史不在保障范围。** **(15)本保单下所有理赔款计算依据时间节点均按照出险日期作为计算基准,自出险之日起(因被保险人原因)2年内未结案的视为被保险人放弃理赔。** 5. 本保险产品可选择按年投保和按月投保,均需一次性付清保费。期间如涉及人员变更按以下约定执行: (1)保险期间可以变更人员 **(但已经出险的雇员不得变更)** ,请提前 1 天在系统中批改换人名单,新换人员第二天零时保险生效。 (2)**对于按月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大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投保人需补缴两者的差额;若当次批改中批增人员的总月保费小于或者等于批减人员总月保费,保险人不退任何保费。** (3)**对于按年投保的保单人员变更,保费变化值=(当次批增人员总年保费-批减人员总年保费)** **剩余天数/365。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正数,则投保人需补缴相应保 费;若产生的保费差值为负数,则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
####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的解释说明**
**1.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2.依法**: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3.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职业病**:指符合国家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 **5.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